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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組織介紹:聯合國與其專門機構

分類 | 組織焦點

作者 | 高世明(國立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副教授)

關鍵字 | 海洋組織、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

內文:

本篇將針對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Specialized Agencies)中涉及海洋相關議題之部分進行介紹,並探討這些議題中與我國相關之處。

  • 聯合國

聯合國(United States, UN)成立於1945年10月24日,是目前全球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國際組織。下設6個主要附屬單位,包括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與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書處。除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外,其他均位於美國紐約的總部內。其業管範圍除涵蓋傳統的政治、軍事與安全議題外,也包括了環境、人權與海洋等非政治性議題。

聯合國組織內涉及海洋之部分包括:

  • 海洋事務與海洋法辦公室

海洋事務與海洋法辦公室(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之主要職責是協助聯合國秘書長處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通過後賦予秘書長之相關責任,以及達成《公約》正式生效後之相關功能。該辦公室監控所有海洋法與海洋事務議題相關領域之發展,以每年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並向大會與其他政府間論壇提供相關建議草案,促使《公約》能被更清楚地瞭解,確保聯合國有能力在各國執行《公約》時提供相關建議與協助。該辦公室亦擔任《公約》的秘書處,協助各國對公約及其履行協定有更清楚的瞭解、更廣泛的接受、及更有效的履行。

此外,自1999年起該辦公室也協助處理聯合國海洋與海洋法開放式非正式協商程序會議之召開、並負責《公約》締約方會議及「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之秘書處功能。《公約》及其兩個「履行協定」之相關內容與近期發展,均可從該辦公室所負責之「海洋與海洋法」官方網站取得。目前,該辦公室主要處理之事務,即是國家管轄權區域外海洋生物多樣性(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簡稱BBNJ)議題之處理,並已召開過2次政府間會議,預定共召開4次會議處理該議題,第3屆政府間會議將於2019年8月19~30日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召開。

  • 永續發展目標辦公室

永續發展目標辦公室(Divis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設立於聯合國經濟與社會事務辦公室(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之下,擔任永續發展目標之秘書處,並針對永續發展目標之達成提供實質之支持與能力建立。

在這些永續發展目標中,主題包括水、糧食、能源、氣候、海洋、交通、科技等。該辦公室之主要功能角色在於評估整個聯合國系統對上述議題之執行情況,並倡導及負責其他有關上述目標之擴展活動。其中,海洋列於永續發展目標之第14個目標,主題為「保育與永續使用海洋與海洋資源」,共有10個目標,其中7個目標訂有期限,分別需於2020~2030年間完成,包括預防與顯著減少各類的海洋污染、永續管理與保護海洋保護區、及增進小島開發中國家之經濟利益等;另有3個未訂定期限之長期目標,包括增進海洋科學知識、提供家計型漁業相關機制,使其能獲取海洋資源並進入其他市場等。

  • 聯合國環境計畫署

聯合國環境計畫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me, UNEP,現又稱為「聯合國環境署」,UN Environment)是聯合國此一組織中的一個常設部門,為聯合國系統中處理全球環境議題之領導單位,其授權包括設定聯合國系統內的全球環境議程,以及促進永續發展在環境層面能被一致地執行。為此,其任務包括在環境議題擔任領導者及鼓勵各國與民眾之參與,改進當代人類之環境品質而不損及未來世代之權益。

聯合國環境計畫署之總部設於非洲肯亞之首都奈洛比,其規模已與聯合國系統下之專門機構一致。在組織架構上,聯合國環境計畫署設立了資深管理團隊,並由執行主任所領導,其作用即是國際組織中秘書處與秘書長之設計。此外,聯合國環境計畫署亦設有6個區域辦公室,並視需要在不同國家設有國家辦公室。

聯合國環境計畫署之業務職掌中,與海洋最為相關的是聯合國系統下的區域海計畫(Regional Seas Programmes, RSPs)。區域海計畫自1974年開始實施後,是聯合國系統過去40年來在環境議題最成功的成果之一,主要目標係處理日益惡化之海洋與海岸環境。目前全球共有18個區域海計畫,聯合國環境計畫署參與管理負責其中7個區域海計畫,包括加勒比海、地中海、東亞海域、東非海域、西北太平洋海域、西非海域及裏海。上述區域海計畫之法律與履行架構分別由該區域之區域海公約/行動計畫(Regional Seas Conventions and Action Plans)構成,除裏海外,聯合國環境計畫署並擔任其他6個區域海公約/行動計畫之秘書處功能,協助會議之召開與行政事務之處理。

此外,聯合國環境計畫署也負責9個由聯合國所通過之環境公約,並擔任這些公約之秘書處,包括臭氧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巴塞爾危險物質跨界運輸與存放控制公約、及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等。

  • 聯合國糧農組織

聯合國糧農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成立於1945年,總部位於義大利羅馬,屬於聯合國系統(或稱「聯合國家族」,即該組織受聯合國憲章第57條及第63條之規範)下15個專門機構之一,是全球在對抗飢餓議題方面的主要領導國際組織。其組織之任務在於為全體人類達成糧食安全之目標,確保所有人類都有正常管道取得高品質糧食,進而享有活躍及健康的生活。

在組織架構方面,大會(Conference)是組織最高決策單位,由所有締約國組成,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為此,在大會下亦設有理事會(Council),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先行處理緊急與較為重要的議題。與海洋最為相關的是理事會下的漁業次委員會(Committee on Fisheries, 簡稱COFI),成立於1965年,是目前唯一一個提供各國政府、區域漁業組織、非政府組織用以協商討論及處理國際漁業與養殖議題之全球性論壇,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

此外,在聯合國糧農組織之協助下,有許多區域組織因此而設立,這些組織又稱為聯合國糧農組織法定機構(statutory bodies),在漁業議題部分,聯合國糧農組織下共計有15個法定機構,包括管理鮪類與類鮪類資源、且與我國遠洋漁業高度相關的印度洋鮪魚委員會(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 IOTC)。

  • 國際海事組織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之設立公約於1948年通過,並於1958年正式成立,為15個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總部位於英國倫敦。其主要任務為確保海運之安全與保全,以及預防來自船舶之海洋與空氣污染。其主要角色在於為全球航運業建立一套公平、有效率、且被廣泛接受與執行之管理體制,使所有航運業者不能因為財務考量,在航行安全、保安及環境議題之處理上有所折扣。

在組織架構上,大會(Assembly)為最高決策單位,每兩年召開會議一次。與聯合國糧農組織相同,大會下亦設有理事會,用以處理組織在大會會期間之緊急或重要事務。理事會下設5個次委員會,包括海事安全、海洋環境保護、技術合作等。國際海事組織也通過並負責幾個重要的海事相關公約,包括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3/78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等。

在國際海事組織所規範之國際航運事務中,根據Alphaliner 公司2019年6月之全球航運業報告,我國有四家航運業者名列全球前20大之航運公司,包括長榮海運(第7名)、陽明海運(第8名)、萬海航運(第12名)及德翔海運(第20名)。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成立於1945年11月16日,為聯合國系統下15個特別機構之一,總部設於法國巴黎。由於各國政府政治與經濟之努力,仍然無法確保世界的和平,故其主要任務係透過教育、科學及文化等方面之國際合作,達成世界和平之目標。

在組織架構方面,大會(General Conference)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最高決策單位,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下設有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Board),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用以處理組織在大會會期間之緊急或重要事務。其組織下與海洋有關者主要為「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Oceanographic Commission, IOC),其主要任務為促進政府間之合作,瞭解海洋與海岸地區自然與資源之相關知識,並提供給各會員國後續對上述區域之管理、永續發展、海洋環境保護等議題之決策。此外,委員會亦透過科學資訊之散播,教育一般大眾如何更聰明及更有效地處理海洋相關議題。

此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亦於2001年通過了「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提供各國在保護其水下文化遺產方面一套更有效益之法律體制。該公約之主要原則包括各國均有義務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就地保存為第一選項、禁止商業性探勘水下文化遺產及訓練與資訊共享之要求等。我國亦於2015年12月9日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將上述公約之重要規範大幅納入,使我國在水下文化資產之保護與管理能與國際相關規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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