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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與海事暨漁業總署簡介

分類 | 組織焦點

作者 | 陳怡凱(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關鍵字 | 歐盟執委會、海洋事務與漁業總署

內文: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是典型歐盟利益之代表機關,本篇簡介歐盟執委會組織以及海洋事務暨漁業總署之工作,供大家參酌。

目前所稱之歐盟是一個具國際法人格的國際組織。它的前身是1957年由德、法、義、荷、比、盧等6國透過設立條約(羅馬條約)創設的歐洲經濟共同體。到了1992年的馬斯垂克條約改名為歐洲共同體,最後在2009年的里斯本條約又改名為歐盟,會員國也膨脹到28國。國際組織的管轄權有多大以及被配置多少機關,以及機關之權限範圍,都是由會員國透過設立條約的制定與修改來決定的。

歐盟之機關

國際組織之機關通常會有代表會員國利益的機關,如以聯合國為例,則該機關為聯合國大會。此外,還會有代表國際組織利益之機關,比如聯合國之秘書處。比較完整的國際組織還會設置自己的爭端解決機關,比如聯合國之國際法院。就歐盟而言,代表會員國利益的機關是理事會。代表歐盟利益的機關是執委會。爭端解決機關是歐盟法院。至於像歐洲議會這種由歐盟人民直選產生,代表歐盟人民利益之機關,則比較少見。

歐盟執委會

執委會作為歐盟利益之代表機關,因此它是最典型的歐洲機關。它被配置的權限包括:歐盟法案之立法權(提案權),政府權以及大部分的行政權、對外條約締結上之談判權,對內捍衛歐盟利益、維護歐盟條約對會員國提起訴訟之訴訟權。根據1950年設立執委會的想法,執委會是歐盟之獨立的引擎、維護者、以及誠實的掮客。並且在歐洲聯邦主義的觀點底下,執委會是要逐漸地成長為歐洲政府的。龐大的行政權與行政組織使得執委會的職權與功能很像一個國家之政府與行政機關。誰掌控了執委會的職權,也等於是掌握了歐盟的中央政府,因此執委會職缺之分配是各會員國兵家必爭之地以及資源分配與競爭之處所。

根據歐盟條約第17條第4項與第5項,執委會是根據會員國的數目而就有相同數目的委員。這還包括執委會主席以及外交安全政策之高級代表人。每個會員國都擁有一席之執委會委員,各自負責某專業部門(專業執委,如同中央政府的部長缺額,國國有份)。伴隨著歐盟會員國已膨脹到28國,執委會也隨之過度擁擠,並且比較沒有效率。根據歐盟條約第17條第5項,歐盟運作條約第244條,執委會委員的總數自2014年11月1日起要被減少。根據該規定,執委會委員的人數要減少到會員國數目的三分之二,其目的是要使執委會成為一具有工作效率的單位。但各會員國不願意放棄一國一席的委員名額,因此條約制定者在歐盟條約第17條第5項就規定一條路,可以使到目前為止的人數維持下來。

執委會組織

站在執委會的頂端的是執委會主席。執委會主席對執委會進行政治性領導。其擁有內部的組織高權(organizational power),並且領導執委會委員來執行交託給他們的任務。執委會主席由歐洲高峰理事會建議,並由歐洲議會之同意而選出。其他的執委會委員,經被選出之執委會主席之同意,基於各個會員國所提出的清單,而由理事會以加重多數決為決議,來提名與任命(其實就是各會員國在相互尊重下各自任命本國一位高階政治人物)。在歐洲高峰理事會提名之前,全體執委會機關需要歐洲議會的同意之投票。

環境、海洋事務與漁業之專員(Commissioner for Environment, Maritime Affairs and Fisheries)

除了執委會主席與副主席(目前是5位副主席)之外,其餘委員擔任專員(Commissioner),各自負責專業的政策領域。目前歐盟執委會之「環境、海洋事務、與漁業」之專業政策領域是由一名執委會委員擔任專員。此種負責之專員等同於我國之環保署、海委會、與漁業署之綜合部部長。此一專業政策領域是在2004年歐盟東擴之後才從「農業、土地開發、與漁業」之專業政策領域中分出來的。分出來以後的剛開始的名稱是「海洋事務與漁業」之專業政策領域。到了2014年容克(Jean-Claude Juncker)擔任主席時,才將「環境」專業領域併入。自從2014年11月起,該「環境、海洋事務與漁業」之專業政策領域之專員是由Karmenu Vella委員擔任。他等於是對該專業政策領域負擔政治責任之部長(政務官)。

執委會之總署(Directorate-General)

執委會總署是執委會的下級行政單位。每個總署都負責特定的專業政策領域。總署構成歐盟執委會行政權事務單位的核心。因此它們在功能上類似於在國家層面上的部會(如一國的經濟部、環保署等)。總署是為執委會之工作而做準備。負擔政治領導責任的政務官是擔任專員之執委。反之就事務官而言,總署的頂端是總署署長。總署署長是歐盟最高階層事務官(行政公務人員)之主管,其相當於國家部會之常務次長。部長(專員)是執委會委員,但總署署長則是最高階之文官(類似我國經濟部簡任十四職等的常務次長,Administrative Deputy Minister)。總署署長負責各該專業部門的日常事務,在政治上大多是在專員執委之領導底下。

比如「海事暨漁業總署」(The Directorate-General for Maritime Affairs and Fisheries, DG MARE)隸屬於「環境、海洋事務與漁業」之專員執委Karmenu Vella之領導,但該總署的領導長官則是署長João Aguiar Machado。原則上專員執委與總署署長不可來自於同一個會員國,以便防止會員國的干預。因此總署署長每2年到5年要調職。

總署又再分成「署」(Directorate),署又分成「處」(unit)。在1999年之前,總署被全部以數字編號表示。自從該年的結構改革以來,總署是按照其管轄而被命名。(比如在以前主管漁業的總署是第十四總署,現在則改為「海事暨漁業總署」(DG MARE))。「署」大多是以英文字母(ABC……)來表示,而「處」是用數字號碼來標示。比如「海事暨漁業總署」分成5個署:

A署(Directorate A):海洋政策與藍色經濟(Maritime Policy and Blue Economy)

B署(Directorate B):國際海洋治理與永續漁業(International Ocean Governance and Sustainable Fisheries)

C署(Directorate C):大西洋、北海、波羅的海與邊緣地帶之漁業政策(Fisheries Policy Atlantic, North Sea, Baltic and Outermost Regions)

D署(Directorate D):地中海與黑海之漁業政策(Fisheries Policy Mediterranean and Black Sea)

E署(Directorate E):一般事務與資源(General Affairs and Resources)

其中A署之第一處「海洋創新、知識與投資處」(Maritime Innovation, Marine Acknowledge and Investment)被標明為A1(Unit A1)、A署第二處「藍色經濟、水產養殖與海事空間規劃處」(Blue Economy Sectors, Aquaculture, and Maritime Spatial Planning)被標明為A2(Unit A2)。

「海事暨漁業總署」之主要工作

歐盟「海事暨漁業總署」是要在與區域層面及歐洲層面之利益代表人密切合作下,來領導「整合性海洋政策」之發展與執行。以及在「永續發展海洋活動」以及「永續管理魚類生存」之下,來促進歐盟高權之內或高權之外之海域之共同漁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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